南京秦淮区刑事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17-10-30 10:49:43 文章来源:
南京秦淮区刑事律师事务所
缓刑的考验期及义务
刑法第七十三条划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假如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需遵守下列划定:
(1)遵遵法律,行政法规,听从监视;
(2)按照划定按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讲演自己的流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划定;
(4)离开所栖身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