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律师圈里流传一句话“帮企业守住经营的底线.”,这个“底线”到底是什么?为什么要律师来守?因为每一个正常经营的的企业,都不能碰除的就是刑法这根红线.可是实践中的现实问题是,有些企业“撞线”之后,才发现有些时候,企业撞线是因为不知道线在哪里.今天小编推送文章为大家分析.
企业设立、清算和融资环节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一)企业的设立和清算如同人的出生和死亡,要做到善始善终,企业家应尽量去掉浮躁、消除任何可能存在的隐患.在设立和清算环节,企业容易涉及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妨害清算罪、虚假破产罪等罪名.其中,虚报注册资本罪应引起企业家们的重视.事实上,公司法对企业注册资本的数额要求越来越低,企业家应避免弄虚作假、制造泡沫经济而给企业埋下隐患.
(二)避免因融资而“倒下”
企业要维持正常的生产和经营,资金起到如同“血液”般的作用.但是,无论是证券融资,还是银行贷款,企业都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证券、金融法律法规.否则,很可能触犯刑律.民企老板触犯刑律成因较多,在融资问题上犯罪的人不在少数.在融资环节频频犯罪,反映出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旺盛,导致出现了不惜以犯罪手段进行融资的现象.市场缺乏完善的金融供应体系,民间资本难以健康发展,是企业家因“找钱”而“倒下”的部分外部原因.在现今外部环境之下,企业家将行为规范在法律之内则是自保之所需.
1.违反证券融资的相关法律规定可能涉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以及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违反现行贷款融资相关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可能涉嫌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以及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2.另外,企业在资金短缺急需融资来缓解资金压力,但又无法正常获取银行贷款的时候,企业可能不得不从其他渠道来寻求融资,在这种情况下有的企业家可能采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资金.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可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是以非法占有的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则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
在全国范围内造成极大影响和争议的东阳富姐吴英案在2012年5月21日迎来了终审判决,吴英被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当然,吴英表示自己是借贷而不是诈骗,也有不少社会人士对其表示支持,但是法律在于执行,吴英违背了现行法律规定.以案为鉴,企业家应谨慎避免触雷.
企业如何在生产、销售环节做好刑事法律风险防范
国家对不同行业的企业都有质量标准、安全生产、卫生以及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如果企业未达标生产或者销售,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则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随着苏丹红鸭蛋、三聚氰胺奶粉、地沟油以及瘦肉精等食品问题的爆发,国家立法对企业的生产、销售质量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刑法》第140条至150条专门设立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一节,来规范企业的生产、销售产品的行为.对于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同时特别针对药品、医用器材、食品、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以及一些对使用安全性要求比较高的产品设立了专门的刑法规定,对这些产品的质量管理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要求行为者主观上是明知,且生产、销售要达到一定的数额方构成既遂;而针对食品类、医药类商品,则多数只需行为者实施了生产、销售特定商品的行为,或者行为构成了一定的危险则既遂成立.